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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A集团总部对外发行债券,由集团总部以自身名义向下属二级公司发放借款,并开具统借统还利息发票。下属二级公司取得资金后,向其三级公司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转贷,三级公司再次转贷。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对该业务均适用增值税统借统还政策,但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进行增值税申报,且相关利息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在风险管理应对工作中,税务干部通过对申报数据、账套信息与资金流向的综合比对,发现这条多层级资金链条存在明显异常。
◎风险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另一类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
A集团的核心问题,在于模糊了享受优惠的主体边界。A集团债券募集资金由集团总部作为统借方,已经适用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政策。下属二级公司、三级公司取得的均是集团内部的转贷资金,并非直接来自金融机构或债券市场。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这种“二传手”式的转贷行为,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下属二级公司及三级公司均不具备享受统借统还免税优惠的主体资格。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A集团下属企业补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追缴滞纳金共1300多万元。
——来源:2026年7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原题:《税收优惠合规享,关键事项别“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