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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B公司是一家由某银行控股设立的全国性一级法人金融租赁公司,主营直接融资租赁(适用13%增值税税率)和售后回租融资租赁(适用6%增值税税率)两类业务。2022年以来,B公司在未享受所属行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况下,整体增值税税负率仅为2.6%,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明显存在数据异常。
税务干部发现疑点后,核实了B公司的会计处理和税务核算,逐行分析了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B公司申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显示,对于融资成本,企业没有按照每类业务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进行分别扣除,而是以两类融资租赁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为标准,对全部融资成本进行统一分摊后扣除。
◎风险分析◎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直接融资租赁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相关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及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售后回租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相关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的差额计税政策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根据以上政策,两类业务允许扣除的,是两类业务各自“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而非混同后按比例分摊的结果。
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的计税口径有明显差异——直租业务的增值税销售额包含本金,售后回租的增值税销售额不含本金。企业一旦以“增值税销售额占比”统一分摊融资成本,含本金的直接融资租赁将分得更多融资成本,不含本金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会分得较少的融资成本。高税率业务多扣除、低税率业务少扣除,将导致企业整体税负被系统性压低。经核查取证和多轮政策辅导,B公司最终补缴税款及滞纳金4000多万元,抵减增值税留抵税额1100多万元。
◎合规提示◎
融资租赁企业在差额征税申报环节,须严格区分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类业务,守住业务边界。按每笔业务实际对应的融资成本分别归集扣除,不得以“增值税销售额占比”等间接口径混同分摊。
实务中,每笔业务的融资成本,均可通过会计核算和台账追溯。建议企业建立融资成本核算台账,确保差额扣除有据可依。
——来源:2026年7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原题:《税收优惠合规享,关键事项别“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