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典型案例◎
D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主营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总部设在省会城市,多家分支机构遍布全省各地市。在增值税方面,各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纳税,按项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优惠。在所得税方面,由总部汇总纳税,各项目按规定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税务干部在风险核查中发现,D公司总部2024年底申请留抵退税2300多万元,但总部增值税申报收入3年累计不足100万元,进销严重背离。进一步分析发现,该部分留抵多为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工程勘测、建筑安装工程等进项税额。
D公司财务人员解释,公司总部对前期建设阶段实行统一采购,相关进项税发票集中开具至总部,但总部并无实体发电项目,未产生对应销项,由此产生大额留抵税额。该公司建设阶段的大额进项税额,既未随业务实质下沉至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又在属地纳税中照常享受即征即退政策——两端合计,形成了总部取得大额留抵退税与分支机构享受即征即退并存的情形。
◎风险分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第九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1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该项政策继续执行。
D公司总部已申请并取得留抵退税,分支机构又同步享受即征即退,两者并轨运行,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同时,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要求,对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进行单独核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样要求,对各优惠项目分别核算收入和成本,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但是,D公司风电、光伏项目建设期实行集中采购,大额进项发票全部集中到总部处理,既未按项目归属分拆,也未随业务实质划转至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无法准确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各项目的所得税成本核算同样失真,两项优惠的享受基础存在问题。经辅导,D公司主动缴回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留抵退税2300多万元,并对内部费用分摊机制进行全面整改。
◎合规提示◎
总分机构模式下的新能源企业,须在项目立项之初即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确立“谁受益、谁归集”的进项税额归属原则,做到票据跟着项目走、进项跟着业务走。具体而言,取得进项发票时,应同步明确受益项目与受益主体,发票开具至对应项目;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项目,须单独设立辅助账归集进项税额,不得与总部或非优惠项目混同;在申请留抵退税前,应审慎评估其与即征即退政策的关系,根据各分支机构实际税负情况提前规划适用路径,避免先取得留抵退税、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出现违规的被动局面。
——来源:2026年7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原题:《税收优惠合规享,关键事项别“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