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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C集团是电力装备制造领域的龙头单位,于2021年、2022年经过两轮股权架构调整,剥离了实体制造功能。但是,C集团于2024年申报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抵减金额2500多万元。从其功能定位来看,企业可能难以符合享受该项政策的要求。
税务干部通过整合企业组织架构、申报数据、发票信息、经营合同,发现诸多异常。一方面,C集团内部多为职能管理部门和事业部,从事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系统集成与业务拓展工作,无实体生产制造部门、无厂房、无生产工人。另一方面,企业进项发票以外购成品为主,货名与销项发票高度雷同,几乎没有采购原材料或半成品,部分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同时,C集团大量开具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票,综合能源项目租赁与销售业务占比超过60%。
◎风险分析◎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4〕248号),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须满足一个重要条件:2023年1月—12月,从事制造业业务的销售额,合计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企业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本身不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
C集团认为,旗下产品大量委托集团内关联单位生产,通过集团整合成项目产品,属于先进制造业。但是,从C集团的进项发票来看,其购进的几乎都是成品,而非原材料或半成品。经历股权调整后,C集团已经不具备独立生产制造的能力,其申报的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实为集团内“转手”业务所产生的,且采用净额法核算,不能计入制造业销售额。经过进一步计算,C集团2023年度不满足“制造业销售额占比50%以上”的条件,无法享受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最终,C集团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近2800万元,缴纳滞纳金820多万元。
◎合规提示◎
集团企业在历经股权重组、业务板块调整后,母公司的主营业务性质往往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建议企业每年在申报前,对优惠政策的适用主体资格进行动态自查,厘清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边界。一方面,核实企业是否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制造业经营行为(独立生产能力、原材料采购、工人岗位等)。另一方面,梳理企业是否存在委托外部加工的情形。如果存在,该部分销售额不能计入制造业销售额。集团企业股权架构调整后,加计抵减的资格应当在集团内部重新归位至实际承担制造职能的主体。
——来源:2026年7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原题:《税收优惠合规享,关键事项别“过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