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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青苗补偿费,是否暂不征收个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3
答:政策未有明确规定,但可参照相关文件理解。
一、国税函发[1995]79号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财税〔2013〕10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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