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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问答
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是否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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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


文件依据:财税[2010]9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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