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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问答
问:(1)单位提供用餐,其相关费用是否需要分摊计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2)若单位未提供就餐,但参照相关行情,发给职工个人就餐的费用,是否计入职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2
答:第一个问题,不需要;第二个问题,需要。
文件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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