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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股权转让,究竟如何计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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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上市药企发布公告称,下属7家企业根据各自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开展自查,需补缴前期所享受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及滞纳金,共计3221.03万元。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要求,企业主营业务应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须达到60%以上,且收入总额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

实践中,部分企业对该项政策中“收入总额”的理解有误,未将大额股权转让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而是单纯按照会计口径的投资收益计算收入,导致调整计算口径后,收入占比不达标,不符合优惠政策适用条件,面临补税风险。尤其是集团型企业在适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因其税务内控管理采用统一标准,企业多家子公司、孙公司很可能会同时出现同类问题。

 

——摘自:2026年7月13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原题:政策理解有偏差,具体适用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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