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杨某本是上下楼邻居,张某的房屋附带一处阁楼。某个夏日,恰逢暴雨橙色预警,部分街道降水量超100毫米,而就在这场暴雨中,王某、杨某家中突然淹水,墙面、地板多处受损,扫地机器人也出现故障无法使用。
情急之下,二人报警寻找楼上户主张某,经民警联系才得知,事发时张某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事后,王某、杨某认为自家淹水系楼上张某房屋漏水导致,多次要求张某赔偿损失均遭到明确拒绝。眼看协商无果,王某、杨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房屋修复、家电损坏等各项损失共计两万余元,并提供了建材经营部的报价单主张损失,但承认尚未实际修缮。
面对诉讼,张某也大方亮出自己无责的证据,表明自家房屋当年水表数据为零,足以证明房屋无人居住、无用水行为,楼下淹水并非自己及家人的行为造成,实为屋顶落水管堵塞所致;且在得知楼下淹水后,自己已第一时间出资对阁楼屋顶及墙体进行了修缮,尽到了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第一时间组织双方现场勘查,发现张某家阁楼房顶与墙体连接处有大片发霉痕迹、卧室墙体有漏水痕迹,而楼下天花板及相邻墙体也可见墙皮开裂等受损迹象。
法官认为,不动产物权的所有人虽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负有法定的管理维护义务,但侵权责任的认定,需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核心前提,无过错则无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全部事实,漏水发生于暴雨橙色预警期间,彼时张某的房屋处于空置状态,且当年水表数据为零,能够充分证明案涉漏水并非张某或其家人的行为造成;同时,在得知楼下淹水后,张某已及时对自家房屋顶部进行修缮并独自承担了全部费用,不存在管理疏忽、消极不作为的过错。
而王某、杨某虽主张自身存在损失,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家中淹水、财产受损与张某的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诉讼主张缺乏关键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楼上漏水、楼下受损的相邻纠纷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对自有房产的专有部分负有妥善管理、定期维护的义务,但如果损害的发生并非因所有人的过错造成,如本案中的暴雨导致落水管堵塞、房屋空置无不当行为,那么所有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以下三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有义务妥善管理和维护自己的房产,定期检查水管、防水设施,防患于未然。否则,因自身疏忽造成邻居损失,将面临经济赔偿。二是明晰因漏水产生的相邻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楼下住户需证明漏水、损失与楼上住户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楼上住户需证明自身无过错以免除自身责任。三是法律的目标是尽可能将受害者恢复到权利未被侵害之前的状态而非借诉讼获得额外的利益。
法官借此案提醒,邻里之间朝夕相处,难免遇到漏水、噪音等问题,相处贵在互相理解、彼此包容。遇事切勿直接争执,应先友好沟通、共同排查。若协商无果需通过诉讼维权,务必及时留存关键证据,让维权有法可依、有证可凭。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共同生活的和谐与有序。
——来源:2026年7月13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