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主播收入,究竟属于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7
【字体:    打印本页

【案例摘要】

近日,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并曝光了网络主播许静婉偷逃税案件,再度为网络直播从业者敲响警钟。该案中,当事人刻意混淆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通过注册“空壳”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私户收款隐匿收入,最终被查处。

该网络主播的违法手段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与隐蔽性:其以直播、带货、销售等方式取得的广告收入本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却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转换收入性质,伪装成经营所得申报纳税。这种操作的直接目的在于避税——劳务报酬适用3%—45%的个人所得税阶梯税率,而经营所得的税率为5%—35%,部分地区还违规进行核定征收,与劳务报酬相比税负较低。


【观点摘引】

针对案件中“收入性质转换”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财税专家。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吕铖钢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与经营所得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关键是判断是否具备“经营性”特征。

个人所得中的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如果主播没有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独立从事税法列举的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就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如果主播注册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等形式的工作室,并通过工作室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那主播分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经营所得计税。

“本案中的主播,其收入高度依赖于个人IP与粉丝黏性,内容制作和推广也主要由其个人完成,完全符合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吕铖钢强调,“虽然其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换马甲’,但经税务部门核查发现,该企业无房屋租金、无水电支出、无参保员工、无真实业务交易,仅为开票走账的‘空壳’,这严重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属于典型的通过转换收入性质逃避纳税义务的违法行为。”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头版,原题:专家:劳务报酬不能违规转换为经营所得

 

【税案探究】

一、经营与劳务报酬,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参考:成本、费用和风险……

 

二、在数字经济和人工智能形态下,经营活动仍以“房租、水电、人工”作判断?

参考文章:借助AI之力的新型OPC:经营特点与涉税挑战

“一个人、一台电脑、一套AI工具”的一人公司成为正在发生的商业现实。与传统的OPC不同,借助AI之力的新型OPC正在全球范围内乘势而起……

 

三、主播,有无按经营所得征税的公开案例?

参考:坐拥三千万粉 高人气主播背后的“收入暗账”——揭秘网络主播彭煊之偷税案件

 

四、作为主播,如何进一步强化税收合规?

……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