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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软件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A公司与B制造公司签订软件定制开发合同,约定由A公司为B公司开发一套生产流程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860万元,交付期限为6个月,验收标准为软件可正常适配B公司现有生产系统,实现预设功能。
A公司认为,软件定制开发涉及技术投入,应属于“技术开发服务”范畴,遂将签订的软件定制开发合同提交至山东省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取得了《山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证明》。A公司将860万元收入确认为技术开发服务收入,并申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2025年,税务机关在开展企业税收优惠专项核查时,发现A公司开票项目为“软件开发服务”,却适用技术开发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存在税务风险。进一步核查A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开发过程资料、成果验收报告等,税务机关发现A公司承接的该软件定制开发业务,未涉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试验开发,业务实质属于“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而非“现代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服务”。
税务机关最终认定,A公司错将软件开发服务等同于技术开发服务,违规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责令A公司限期补缴增值税,并缴纳滞纳金。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原题:区分软件开发服务和技术开发服务
【研究】
A公司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协助企业进行税务整改,业务人员与企业沟通发现,A公司误认为取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合同认定,就可享受技术开发服务增值税免税优惠。
业务人员分析,在认定标准上,科技部门的合同认定侧重技术含量、创新点的专业判断,主要审核业务是否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性、专业性,核心目的是规范技术合同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其实质是合同类型与形式要件的合规性审核,并不能直接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
税务机关严格遵循税法规定,聚焦业务实质,重点审核业务是否符合免税政策的核心定义和适用条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即便取得了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若业务实质不符合免税条件,仍不得享受免税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二目第一细目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 2第一条第六项第一目第一细目规定,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执行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思考】
一、该案的涉税风险,是如何被引爆的?
二、新形势下,企业应从哪些环节入手强化税务合规与风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