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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一些白酒生产企业财税人员容易混淆70%和60%两个比例,其实两者的作用完全不同。简单来说,70%影响的是“要不要核定”,60%决定的是“按什么标准核定”。
70%是判断是否需要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阈值。当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的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时,白酒生产企业应当申请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如果生产企业出厂价格高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60%则是税务机关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时的固定比例。一旦出厂价格低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的70%,生产企业就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核价,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的60%来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计算白酒消费税时,已核定了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无论销售给关联方还是非关联方,均按出厂价格和最低计税价格“孰高”原则确定申报计税价格。比如,某白酒产品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为350元/瓶。生产企业若销售给关联方时的出厂价格为300元/瓶,则申报计税价格为350元;若销售给非关联方时的出厂价格为400元/瓶,则申报计税价格为400元。
“对于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产品,根据销售对象是否为关联销售单位,申报计税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常德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王鑫说,白酒生产企业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产品销售给关联销售单位时,需要将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价格的60%进行比较,取两者中的较高者作为申报计税价格——如果出厂价格高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出厂价格确定;如果出厂价格低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按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确定。白酒生产企业将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产品销售给非关联销售单位时,不存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情况,直接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注意特殊情形
特殊情况下,如果关联销售单位当月未发生对外销售,按最近一次发生对外销售月份的对外销售价格计算。如果关联销售单位此前未发生过对外销售,按出厂价格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某白酒产品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将其销售给关联方时,出厂价格为250元/瓶,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为500元/瓶,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为500×60%=300(元)。由于出厂价格250元低于关联方对外销售价格的60%,该白酒生产企业的申报计税价格应为300元。在申报消费税时,该企业财务人员应逐品种确定“申报计税价格”,准确填报《白酒消费税计算明细表》。
“需要注意的是,关联销售单位的认定要准确。”《白酒生产企业关联销售单位信息报告表》要求企业填报所有关联销售单位信息。建议白酒生产企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的规定,准确界定关联销售单位,避免遗漏或错误认定。
——摘自:2026年7月17日,中国税务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