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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对《未实际取得利润的合伙人纳税问题研究——以合伙企业被执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为例》一文的两点探讨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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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714日,中国律师网刊登了《未实际取得利润的合伙人纳税问题研究——以合伙企业被执行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为例》一文。

现提出两点探讨如下:

 

一、拍卖中的个税,在强制执行中,是否具有税收优先权?

建议参考以下案例,进一步研究:

202571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最高法执行环节税收优先权裁定的法理与影响分析

 

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未作分配,是否属于自然人合伙人“未实际取得利润”

文中观点:个人所得税以“居民个人取得所得”作为个人所得税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则,但对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如本案中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因被执行冻结,未取得所得的情况下,仍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这使得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缴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在法律法规体系中出现了矛盾。

相关探讨:法人财产独立,需经法定分配程序,股东才能实际取得。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个人财产与合伙企业不完全独立……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编辑部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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