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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定罪?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7-18
2026年,7月13日,中国律师网《财务造假型挪用公款罪等罪数形态研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浅析》一文的观点,值得借鉴:
根据《危害税收征管解释》确立的裁判规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限缩为“骗税型虚开”,即没有应纳税义务或者超出应纳税义务范围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着重打击空壳公司虚开行为、实体企业以“税点”方式骗取税款行为以及骗取留抵税额退税行为等严重涉税犯罪;不再将单纯虚抵进项、以少缴税款为目的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从而把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以逃避纳税义务为目的的虚开行为纳入逃税罪予以制裁。
在真实销项税额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的,一般以逃税罪论处;
超出销项税额范围骗取税款的,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行为人与供应商之间存在明确的通谋——行为人需要供应商配合虚开发票以完成平账,供应商需要收取“开票费”作为报酬。双方主观上有共同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行为,在虚开发票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供应商作为开票方,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正犯;行为人作为受票方的实际控制人或指使者,构成虚开发票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在具体定罪量上,要注意罪名之间想象竞合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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