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近期依法查处一起金银珠宝经营主体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核查确认,F珠宝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共隐匿销售收入7097.2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同时,其还存在未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6万元问题。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购销倒挂,长亏珠宝行为何门庭若市
2025年7月,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了上级机关推送的涉税违法线索。上级机关在信息中称,F珠宝行涉税信息异常,存在隐匿收入偷逃税费嫌疑。收到线索后,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人员启动案头分析工作,核查了解F珠宝行经营情况。
从税务登记信息看,F珠宝行为个体经营户,经营者刘某,主要通过门店销售方式从事金银珠宝首饰零售业务。
检查人员从征管软件中调取了F珠宝行近几年申报数据和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该商户采购货品与其申报销售收入之间差额巨大。
2022年—2024年,F珠宝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收入累计不到800万元。但是,检查人员分析上游供货商向其开具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数据后发现,F珠宝行同期购进的黄金首饰、钻石玉器等各类货品总金额却有近6000万元。
检查人员心中有些疑惑:相比普通商品,珠宝零售行业虽然货品销售价格较高,但也要求商户有一定销售周转率,并且销售收入要高于运营成本,才能实现持续经营。
从企业的货品采购金额和收入申报情况看,F珠宝行连续几年处于“购销倒挂”、持续亏损的经营状态,但该商户却“长亏不倒”,这一情况并不符合该行业经营常规。
检查人员调取了当地珠宝零售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率等指标,与F珠宝行数据指标进行了横向对比分析,发现其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检查人员认为,从各项涉税指标信息看,F珠宝行确有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费嫌疑。为进一步验证判断,检查人员决定对F珠宝行进行暗访,实地了解其经营场地规模、人员配置、门店往来客流等状况。
F珠宝行的门店位于珠海市核心商业区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内。该商业区周边遍布写字楼和居民小区,日常到商业区休闲和购物的消费者较多。从地理位置看,F珠宝行的门店属于日常人流量较多的黄金旺铺。
检查人员发现,F珠宝行门店面积约有150平方米,店面装潢精致,店内销售黄金、首饰的不同柜台和区域划分清晰,各类货品、首饰琳琅满目。店内在岗店员、收银员等有10余人。在暗访过程中,到店顾客络绎不绝,不时有顾客询问店员货品的成色和价格情况,也有一些顾客正在挑选黄金和饰品。从运营状态看,F珠宝行生意不错。
检查人员随后走访了F珠宝行所在区域的物业和周边商户,从物业人员和商户处了解到,近两年来,伴随该商业区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商户和客流的不断增加,商业铺面租金也有所提高,该区域与F珠宝行门店同等面积、位置的商铺,年租金已接近100万元。
综合现场核查了解到的店面租金水平、门店装修情况、员工人员数量和现场运营情况,以及F珠宝行的涉税数据疑点,检查人员认为,该商户具有隐匿销售收入、虚假申报重大嫌疑,于是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现场核查,发现可疑销售报表
检查人员制定了核查方案,决定首先对F珠宝行实施入户检查,依法核查其办公场所,并调取检查销售台账、账簿凭证等核算资料,从中寻找有价值线索证据。
到达F珠宝行经营现场后,检查人员向其财务负责人杨某出示了执法文书,随后按照稽查流程,调取了该商户核查期内的账簿资料等进行了核查分析,发现其账簿资料中记载的数据信息,与申报数据并无太大差别。
随后,检查人员对F珠宝行门店销售、办公等不同区域进行了核查。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F珠宝行办公区域的墙面上,贴着一张彩色的“本月销售明星排名表”,表上展示了当月门店销售业绩前三名的店员姓名和销售额。
从表中的信息看,仅这三名店员当月完成的货品销售金额就超过60万元。检查人员核查后得知,店中的销售排名表长期存在,这是F珠宝行激励店员提高销售额的一项管理制度,基本上排名进入前三的店员,每人的月均累计销售额均会达到五六十万元水平。检查人员估算了一下,仅按表上前三名店员的销售额计算,F珠宝行1年的销售收入就已远超其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数额。检查人员于是对这份销售排名表进行了拍照取证。
在核查办公区域的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在办公桌上发现了若干份写有“日销售报表”字样的表格。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一份报表进行了计算,发现按其中记载的数据,F珠宝行门店一天的销售额可达10多万元——从数据看,日销售报表中的销售收入规模,与销售明星排名表中店员的销售额度具有一定的匹配度。检查人员逐一进行了取证。
在核查F珠宝行财务室办公电脑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电脑硬盘的一个文件夹中,有10多个写有“门店销售收入”字样的表格文件,但这些文件均设置了密码,无法打开。
当检查人员要求杨某打开这些表格文件时,杨某称,这些表格文件的密码他也不掌握,只有老板刘某才能打开,刘某目前正在外地出差。
检查人员认为,从现场核查的情况看,电脑中的这些加密的表格文件,很可能是记录F珠宝行真实销售收入数据的核算资料。为使核查证据不灭失,检查人员使用取证工具,对这些加密表格文件进行了拷贝取证。
交叉印证,揭开隐匿收入真相
随后,检查人员发现,这些加密文件中记录的是F珠宝行以前年度的部分销售收入数据。
虽然加密表格中的数据并未完整记录核查年度涉案商户的全部销售收入信息,但检查人员通过对表格中显示的大量相关月份销售金额进行统计分析后,还是发现了一些线索证据——F珠宝行月均销售额约为200万元。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确认F珠宝行真实收入情况,检查组决定启动资金流核查。
检查人员结合F珠宝行向税务机关的报备信息,以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线索,对F珠宝行的收款账户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其门店POS机对应的收款账户是其对公账户,但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约绑定的收款账户却是负责人刘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检查组首先对F珠宝行对公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对公账户收到的资金数额与其申报的销售收入数据基本相符。
检查人员随后又调取了核查期内刘某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往来记录进行了仔细分析,发现账户流入资金呈现较为明显的规律性和销售收入特征:每日有多笔来自不同自然人账户的资金入账,单笔转账金额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与F珠宝行金银首饰商品的售价较为匹配。此外,资金到账时间与门店日常营业时段高度重合。
检查人员将刘某银行账户的每一笔收款记录,与现场核查时获取的日销售报表,以及解密表格中的销售收入数据进行了交叉比对,发现日期、收款金额、货品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均高度匹配。所有证据均显示,刘某涉案个人银行账户内汇入的资金,为F珠宝行收到的珠宝首饰销售款收入。经统计分析并与企业申报信息比对,检查人员确认,检查期内F珠宝行共隐匿销售收入7097.28万元未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在核查刘某银行账户资金流的过程中,检查组还有一个意外收获。在梳理账户流出资金时,检查人员发现刘某银行账户每月固定时间,会向10余个固定个人银行账户批量转账资金,从时间、人员数量和金额看疑似工资或奖金。
检查人员马上进行了针对性核查,最终确认,这10多个银行账户的持有人,均为F珠宝行工作人员。
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约谈了F珠宝行负责人刘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完整清晰的银行资金流水信息等翔实证据,刘某最终承认了隐匿部分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的违法事实。同时刘某表示,其个人账户向员工账户转账的资金是向员工发放的工资和销售奖励,这部分工资薪金,F珠宝行并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经查,2022年—2024年期间,F珠宝行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7097.28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同期,F珠宝行使用个人账户,累计向员工发放工资薪金571.81万元,未依法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针对F珠宝行违法事实,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来源:2026年7月21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