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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诉请赔付补课费
2023年9月,岩某驾驶大型汽车在某路口右转弯时,与沿该路口直行的褚某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搭载2014年出生的未成年人马某,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褚某、马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岩某负全部责任,褚某、马某无责。因各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马某遂诉至吴中法院,请求判令岩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包含误学补课费39000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26万余元。关于补课费,马某主张受伤后休息两个月,期间并未办理休学手续,为了不耽误学业,其对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进行了课外补课,并提交了托班费发票、培训费发票、款项支付记录及证明。保险公司则辩称,补课费不属于侵权责任法定损失范围,不应由保险赔偿。
合理补课费认定为事故损失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支出的补课费是交通事故受伤后聘请家教弥补学业缺口产生,费用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联,属于本次事故带来的合理损失。该笔费用属于受害人受伤后,为维持正常学习额外增加的必要开支,符合人身损害赔偿中关于就医、生活必要支出的赔付范畴。结合马某受伤治疗时长、补课必要性等案情综合考量,法院酌情支持补课费赔偿金额。关于保险赔付主体问题,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补课费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虽然补课费并非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但若费用因交通事故直接引发、实际产生且属于必要支出,具有正当性及合理性。事故发生于新学期初期,若受害人不及时补课,必然导致学业无法跟进的情况。成年人遭遇事故无法上班会产生收入损失,未成年学生受伤不能到校学习,为补齐课业产生合理补课花费,同属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据民事侵权的损失填平原则,法院对于损失中的合理补课支出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未成年人若因交通事故受伤无法正常就学,为弥补学业产生补课费时,家长需妥善留存培训费发票、转账凭证等完整证据,证明该支出由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确有补习必要且金额合理,以便后续依法主张赔偿。保险公司若主张补课费不予赔付,应当举证证明合同存在对应免赔约定及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广大驾驶人驾车出行时应谨慎避让行人、非机动车,尤其需注意搭载未成年人的非机动车,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来源:2026年7月30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