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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摘要】
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面霜,某购物公司主播在直播间作出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周某收货后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某商贸公司虽协商确认赔偿,但事后并未履行,周某据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明确相关方责任: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具体内容】
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开设“某美妆专营店”,系案涉商品销售主体;某购物公司在某视频平台运营“某购物官方魅力号”,系直播推广方。2025年4月,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面霜一瓶,支付货款1859元。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公开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周某收货后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某商贸公司虽同意按四倍货款及鉴定费赔付周某,但未实际履行。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出卖方为某商贸公司,其应承担出卖人法律责任。某购物公司系某视频平台直播推广方,但其主播在直播推广过程中,明确作出赔付到底、售后兜底等承诺,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基于对上述承诺的信赖,通过直播间链接购买案涉商品,双方就此形成合意,成立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某购物公司应当依约履行售后兜底义务。平台方未参与交易、未作出承诺,且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资质审核、信息披露以及如实告知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只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商家的相关信息,消费者才可以向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最终判令某商贸公司赔付周某7936元,某购物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请。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实践中,直播推广方带货时经常承诺对产品进行兜底赔偿,但消费者维权时却推诿扯皮,这一现象屡见不鲜。本案明确:销售方系商品质量和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直播推广方作出的售后兜底、赔付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案例引导直播带货行业诚信规范经营,促使直播推广方切实履行直播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一审案号:(2025)浙1102民初5285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