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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分次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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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29月,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当月支付8000万元;完成搬迁后,支付2000万元。

协议签订当月,甲公司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8000万元。

2年后,甲公司完成搬迁,但政府因资金紧张,一直未能支付剩余的补偿款2000万元。

甲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政策性搬迁备案。经确认,2023年度因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而被确认为搬迁完成年度。

 

【争议】

2023年度,甲公司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多少?

 

【观点一】

8000万元确认收入(2000万元暂不确认)。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观点二】

10000万元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评析】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各有依据。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分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法律?

这需要对、这两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并对政策性搬迁的立法目的、背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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