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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分次取得政府拆迁补偿款,何时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3
【案例】
2022年9月,甲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搬迁协议。协议约定,协议当月支付8000万元;完成搬迁后,支付2000万元。
协议签订当月,甲公司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8000万元。
2年后,甲公司完成搬迁,但政府因资金紧张,一直未能支付剩余的补偿款2000万元。
甲公司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政策性搬迁备案。经确认,2023年度因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而被确认为搬迁完成年度。
【争议】
在2023年度,甲公司确认收入的金额是多少?
【观点一】
按8000万元确认收入(2000万元暂不确认)。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观点二】
按10000万元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十六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
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评析】
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各有依据。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分次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的情况下,该如何适用法律?
这需要对、这两个法条之间的竞合关系,并对政策性搬迁的立法目的、背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 (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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