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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土地厂房被政府收储,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哪些项目补偿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兼谈如何强化税收合规安排,防范重大风险和争议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5
【案例】
2024年,上海甲公司土地、厂房被政府收储。经评估,补偿如下:
一、土地20亩,补偿2000万元;
二、厂房10000平,补偿900万元;
三、地下管廊,补偿1000万元
四、机器、设备搬迁,补偿300万元;
五、停工损失,补偿1000万元;
六、加快搬迁,一次性补偿1000万元;
七、其他,补偿500万元。
以上总计,6700万元。
【问题】
哪些项目补偿,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
【观点一】
按6700万元计算。
理由:所有收入均因搬迁而发生,相关收入与此相关。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观点二】
应按前三项(土地、厂房、地下管廊)3900万元的补偿。
理由:只有上述三项收入,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机器设备、停工损失等,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法律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评析】
上述观点各有道理。但在理解和执行上,均有偏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和把握“相关性”的原则。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是,作为企业,如何在政府收储前,做好税收合规性的安排,以免后续的重大税收风险和争议?
研究专线:160 6541 041(税务律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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