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搜索  
  • 标题
  • 文号
  • 正文
  • 最新文件
  • 税法汇编
  • 税收案例
  • 相关案例
  • 相关法律
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为什么不能在季度申报预缴时享受?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5
【字体:    打印本页

【案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黄岛区税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股权转让涉税风险排查,发现S集团今年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数据异常,顺此线索排查,发现该企业错误套用了递延纳税政策。

核查申报数据异常原因

S集团的有关异常是:其会计口径核算的当期投资收益额,与当期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中的投资收益额存在显著差异。

税务人员对其大额资产交易数据进行交叉比对发现,造成该数据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今年3月发生一笔金额近1.8亿元的非货币性资产(股权)交换业务,未按照会计口径在今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全额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而是将其递延到以后年度,造成当期少确认投资收益及相应预缴税款。

为查明实情,黄岛区税务局展开双向核查:一方面,穿透企业的股权交易链条,依法调取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明细账等核心资料,逐笔核验其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时间节点、会计处理方式及税务申报口径;另一方面,利用公开信息开展交叉验证,对照企业上市公告等公开信息,验证有关交易完成时点与收益确认时点是否匹配。

经全面核验,案件事实逐渐清晰:S集团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相关资产已于今年第一季度完成交割、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四条明确,企业应当分别按照下列原则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的换入资产进行确认,对换出资产终止确认:(一)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二)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按照会计处理要求,S集团应当在当期确认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但S集团在今年第一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直接援引5年递延纳税政策,将本应于当期全额反映的利润总额递延至以后年度分期确认,导致该季度涉及税款未及时缴纳入库。

纠正税收政策适用错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第一条进一步明确,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3号公告还明确,企业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要求填报纳税申报表。

“该案中,问题的根源并非企业故意逃避纳税义务,而是对‘递延纳税’政策的适用时点存在错误认识,误将汇算清缴环节可享受的递延纳税政策,违规适用于季度预缴环节。”黄岛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尹彩霞表示。对此,黄岛区税务局采取“约谈说理﹢精准辅导”的方式与企业深入沟通,说明该项业务处理的核心原则:季度预缴申报的“利润总额”,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本年累计利润总额填报,汇算清缴时再适用递延政策,将已确认的收益分期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经过政策辅导,S集团认识到其有关业务处理错误,主动按规定完成季度预缴申报更正,全额补缴了税款及滞纳金。

 

——摘自:2026年8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思考】

该政策,为何不能在预缴时享受?

 

参考答案:(1)该政策不属于减免税,无减免税代;(2)在预缴申报表中未设置相关栏目,导致无法填报。因此只能按会计利润进行确认申报。

 

 

 


下一篇:没有了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