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案由】
某地主管税务机关近期发现,辖区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2026年第一季度申报的不含税收入均明显低于平台报送收入,存在未足额申报应税收入的风险。
【企业解释】
对此,A公司向税务机关解释:A公司与贸易商B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通过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代销B的商品。消费者在A公司的网店下单后,A公司将订单信息发给B,B再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平台付款至A公司账户,A公司根据与B签订的销售协议定期对账,扣除代销费用后将余款打给B。开具发票、退换货均由B负责。平台报送收入高于A公司申报收入的原因是,平台报送的是商品销售收入及代销手续费收入,而A公司申报的是代销手续费收入。
A公司还以“自身没有仓库、未经手货物、网店销售页面明确相关货物属于代销”为证,强调其经营模式为代销,赚取的是代销佣金收入。A公司业务负责人罗某表示,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所称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A公司为委托方B代收的货款不应作为A公司的营业收入。
为表明A公司代销业务的正当性,罗某说出一个出乎核查人员意料的信息:A公司是由某高新区与甲科技机构合作引进的企业,其注册、代理记账业务均由甲代办,一同引进的多家公司均采用这种代销模式,业务负责人均为罗某。至此,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了更多疑问。
【税务检查】
经进一步核查,A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包装”出来的代销形式偷逃税款。其实际控制人用本人、家人及员工身份证批量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设多家经营范围、售卖商品高度一致的线上店铺。这些店铺共用同一个虚拟产业园地址或实体仓库,共用同一批客服、运营和发货人员,资金最终归集到同一个账户。通过所操控的多家店铺,A公司实际控制人拆分其整体营业收入,把单店月销售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以享受免税政策。有的个体工商户成立后未进行税务登记,有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后在一年内就注销。其间,A公司还利用支付分账结算工具,通过虚拟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处理货款,隐匿收入。
可见,A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操控多家店铺,自己进货自己卖,实施的是包装出来的假代销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提升运营效率,而是利用代销模式和支付分账工具偷逃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依法认定A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购销,企业应按照平台报送的销售数据,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的13%税率,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补缴滞纳金。
——摘自:2026年8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深度探究】
一、该案,税务机关从企业设立形式、套享税收优惠的角度,否定了纳税人“代销”的陈述。若从客户的视角,该如何判断究竟是“自销”,还是“代销”。在这一维度上,还应补充哪些证据?
二、业务分拆的商业目的,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三、该案是否属于套享税收优惠,是否认定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