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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探究:如何判断电商是否属于代销行为?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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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某地主管税务机关近期发现,辖区内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2026年第一季度申报的不含税收入均明显低于平台报送收入,存在未足额申报应税收入的风险。

 

【企业解释】

对此,A公司向税务机关解释:A公司与贸易商B签订了委托代销协议,通过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网店代销B的商品。消费者在A公司的网店下单后,A公司将订单信息发给B,B再发货给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平台付款至A公司账户,A公司根据与B签订的销售协议定期对账,扣除代销费用后将余款打给B。开具发票、退换货均由B负责。平台报送收入高于A公司申报收入的原因是,平台报送的是商品销售收入及代销手续费收入,而A公司申报的是代销手续费收入。

A公司还以“自身没有仓库、未经手货物、网店销售页面明确相关货物属于代销”为证,强调其经营模式为代销,赚取的是代销佣金收入。A公司业务负责人罗某表示,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法所称的销售额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A公司为委托方B代收的货款不应作为A公司的营业收入。

为表明A公司代销业务的正当性,罗某说出一个出乎核查人员意料的信息:A公司是由某高新区与甲科技机构合作引进的企业,其注册、代理记账业务均由甲代办,一同引进的多家公司均采用这种代销模式,业务负责人均为罗某。至此,税务机关对A公司的经营行为有了更多疑问。

 

【税务检查】

经进一步核查,A公司实际上是通过“包装”出来的代销形式偷逃税款。其实际控制人用本人、家人及员工身份证批量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开设多家经营范围、售卖商品高度一致的线上店铺。这些店铺共用同一个虚拟产业园地址或实体仓库,共用同一批客服、运营和发货人员,资金最终归集到同一个账户。通过所操控的多家店铺,A公司实际控制人拆分其整体营业收入,把单店月销售额控制在10万元以下,以享受免税政策。有的个体工商户成立后未进行税务登记,有的个体工商户注册后在一年内就注销。其间,A公司还利用支付分账结算工具,通过虚拟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处理货款,隐匿收入。

可见,A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操控多家店铺,自己进货自己卖,实施的是包装出来的假代销行为。其目的不是为了提升运营效率,而是利用代销模式和支付分账工具偷逃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质课税原则,依法认定A公司的经营行为为购销,企业应按照平台报送的销售数据,按照销售货物适用的13%税率,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并补缴滞纳金。

 

——摘自:2026年8月25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深度探究】

一、该案,税务机关从企业设立形式、套享税收优惠的角度,否定了纳税人“代销”的陈述。若从客户的视角,该如何判断究竟是“自销”,还是“代销”。在这一维度上,还应补充哪些证据?

二、业务分拆的商业目的,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

三、该案是否属于套享税收优惠,是否认定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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