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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正式签署。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
《协定》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8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中国与挪威对1986年2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3年5月12日在奥斯陆签署了全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协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关于人的范围
《协定》第一条第二款纳入了关于税收透明体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对于按照缔约国任何一方的税法视为完全透明或部分透明的实体或安排,缔约国一方将该实体或安排取得或通过其取得的所得作为本国居民取得所得进行税务处理的部分,应视为由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所得,缔约国另一方应允许就该部分所得给予协定待遇。
二、关于税种范围
《协定》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挪威适用于国家、郡、市征收的所得税,国家对勘探和开发海底石油资源及相关活动和作业(包括对生产的石油进行管道运输)所得征收的税收,以及国家对非居民演艺人员的报酬征收的税收。
三、关于常设机构
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持续超过12个月的构成常设机构。同时,《协定》规定了关于防止合同拆分的反滥用条款,规定仅为确定是否超过上文提及的12个月的期限的目的,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的场所开展活动,且这些活动在一个或者多个时间段内累计时间超过30天,但不超过12个月;并且该企业的一个或多个紧密关联企业,在不同的时间段在同一建筑工地,或者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开展相关的活动,每个时间段都超过了30天,这些不同时间段均应计入该企业在该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开展活动的时间。
此外,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该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缔约国一方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四、关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在受益所有人是公司且在包括股息支付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的情况下,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则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五、关于利息
(一)税率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10%。
(二)免税规定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取得并受益所有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税,条件是利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受益所有,或是由缔约国一方政府担保或保险的贷款利息。
该免税规定所列名的机构在中国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中投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中投海外直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任何实体、丝路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中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法定机构或任何实体;在挪威包括挪威中央银行、政府全球养老基金、出口信用担保局,以及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随时可能同意的,全部或主要由挪威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的法定机构或任何实体。
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缔约国一方按照该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
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或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程序,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七、关于财产收益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前365天的任一时间,该股份或类似权益超过50%的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股份或类似权益(比如合伙企业或信托中的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转让者在转让行为前365天内的任何时候曾经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至少25%的资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八、近海活动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近海开展与勘探或开发位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近海活动),应视为是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活动。但是,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开展活动累计不超过30天,则不应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此外,缔约国一方企业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近海活动的场所运送物资、人员或在两个场所之间运送物资、人员,或者为辅助上述活动用拖船和其他运输工具运营(以下简称近海运输活动)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企业的居民国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在近海活动中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如果该项受雇活动的雇主不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且该项受雇活动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连续或累计不超过30天,则该报酬应仅在缔约国一方征税。此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受雇于近海运输活动取得的薪金、工资和类似报酬,应仅在收款人为其居民的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以下权利、财产或股份取得的收益,可以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具体包括勘探或开发权利,位于缔约国另一方,并用于与勘探或开发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海床、底土或其自然资源有关活动的财产,以及全部或主要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上述权利或(和)财产的股份。
九、关于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
为防止协定滥用,《协定》在“享受协定优惠的资格判定”条款中纳入了“主要目的测试”规定,即如果申请享受协定优惠的人以获取协定优惠待遇为其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不得享受协定优惠待遇,除非能够证明在此种情况下给予该优惠符合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
十、关于生效执行时间
中挪双方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于2026年6月16日生效,并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