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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婚情谈恋爱 情感欺诈要担责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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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系同学。李某离异多年;王某早在2015年登记结婚,婚姻一直存续。2024年,王某隐瞒已婚事实,谎称已离婚,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亲友都知晓二人恋情。交往中李某投入情感与财物,王某还主动与其商议结婚。2025年,王某已婚真相曝光。李某起诉,要求王某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状况是婚恋择偶的核心信息,直接影响亲密关系建立。王某婚内故意隐瞒婚史,虚构离异身份交往,违背公序良俗,存在明显过错,侵害了李某人格权益。判决王某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刻意隐瞒已婚身份欺骗他人感情,是以欺诈方式侵害人格尊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不法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条明确,人格权受侵害,可主张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格权受损、精神痛苦严重,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在此提醒,婚恋交友应当以诚相待,切勿虚构身份、隐瞒重大信息欺骗他人情感。交往过程中要提高防范意识,主动核实对方婚姻、身份信息,保护自身情感与合法权益。虚假婚恋欺骗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戒。


——来源:2026年8月24日,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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