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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戴某相识后自由恋爱,二人感情稳定后,于2021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举行结婚仪式,次年1月生育一女,双方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戴某搬离原告住所,双方正式结束同居关系。此后,原告刘某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多次联系戴某要求返还彩礼19.8万元以及购置金项链支出1.2万元,共计21万元。被告戴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已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并抚育子女,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及育儿开销,无需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戴某返还上述全部款项。
裁判结果
灌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依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且共同生育一女,孩子现已年满两周岁。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日常生活开支、生育以及抚养子女必然产生相应开销。
如果在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育子女的情形下,仍机械判令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有失公平。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间长短、生育抚育子女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判决结果,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彩礼给付的初衷,在于促成男女双方组建家庭、稳定共同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应当结合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当事人虽欠缺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但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且孕育、抚养子女,给付彩礼所要实现的组建家庭的实质目的已经基本达成。若机械支持彩礼返还,将加重实际抚育子女一方的经济压力,忽视女性在怀孕、生育、照料子女过程中付出的身心成本,违背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与公平原则。
该案的处理,跳出机械适用法条的固有思维,兼顾法律规定与民间婚嫁习俗,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避免女性陷入既要承担育儿责任又要返还彩礼的双重困境。同时正视事实同居的社会现实,通过司法裁判厘清彩礼纠纷裁判尺度,引导社会公众理性看待彩礼,树立平等真挚、文明理性的婚恋观,平衡婚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助力维护家庭与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2026年8月2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