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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王某某与孙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王某某以网络程序及数据出资、孙某以域名出资,协议有效期至2021年1月31日。2021年3月12日,双方再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案涉域名变更登记至宿迁某公司名下,若公司连续半年亏损,协议自动解除;合作解除后,各方财产按解除时状态返还,案涉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
2021年3月15日,案涉域名管理权变更至孙某名下,由其负责网站日常维护。2023年12月,因合作经营出现亏损,王某某与孙某签订《合作终止协议书》,正式终止合伙关系。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孙某理应即刻将案涉域名管理权返还王某某。但孙某拒不履行约定,擅自将域名从原服务平台转移至其他云服务平台,并恶意将域名持有人变更为王某,刻意规避返还义务。随后,王某某将案涉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宿迁某公司,由该公司主张维权。宿迁某公司遂诉至宿城法院,请求判令孙某、王某返还域名管理权,并要求相关云服务平台予以协助配合。
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多份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明确约定合作终止后域名管理权归王某某所有,孙某负有法定及约定的返还义务。结合案件事实,法院认定孙某、王某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其一,孙某全程实际控制域名管理权,在权利人起诉维权后多次转移域名、变更持有人,主观上具有明显规避履约、侵占他人虚拟财产的恶意,属于恶意转移域名的违约及侵权行为;其二,王某与孙某相识,受让域名却无法举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合理交易背景佐证,无法认定为善意受让,需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孙某、王某向宿迁某公司返还案涉域名管理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域名虚拟财产司法保护的核心裁判规则。
首先,域名具备独立识别性、财产价值性和可支配性,承载着网站运营、数据流转、网络经营的核心功能,属于法定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可合法作为合伙出资标的。合伙双方对域名权属、管理权的有效约定,应优先适用并依法予以保护。
其次,数字虚拟财产纠纷审理适用“穿透式审查”原则。司法裁判需穿透登记信息,审查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合同履行过程、财产来源等核心事实,从而界定真实权利主体。
最后,明确虚拟财产恶意侵权的认定标准与责任边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负有返还财产、不得擅自处置合伙虚拟财产的附随义务。一方恶意转移、变更虚拟财产权属以规避义务,非善意第三人配合转移财产的,构成共同侵权,需共同承担返还责任。
本案裁判厘清了网络域名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规则,严厉规制了数字领域恶意违约、恶意侵权的不诚信行为,强化了民事主体的履约守信意识,为规范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秩序、加强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及虚拟财产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典型裁判参考。
——来源:2026年8月2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