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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台风过境,厂房外檐脱落殃及邻企
2024年9月,第13号台风“贝碧嘉”来袭。气象、防汛部门提前发布预警,提示最大风力可达13级,要求加强高空构筑物排查加固。
9月16日,强风过境。某电子公司厂房高处外檐的混凝土构件轰然脱落,砸中仅一墙之隔的某汽配公司的供电电缆,电缆当即断裂,供电戛然而止。飞溅的混凝土碎块四散开来,又击中汽配公司院内停放的一辆轿车及生产挂具。
事故发生后,汽配公司紧急更换受损电缆,厂区因此停电停产5日;此外还造成车辆受损,10个挂具报废。因协商赔偿未果,汽配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电子公司赔偿电缆更换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车辆损失、挂具损失等共计177万余元。
庭审中,电子公司辩称:厂房经正规设计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损害系台风引发,属于不可抗力,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预警早已拉响,“天灾”不背“人祸”的锅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以及双方对损害后果应如何承担责任。
关于案涉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须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要件,且只有损害完全由不可抗力引起、与人的行为毫无因果关系时,方可免责。本案中,台风登陆前气象、防汛部门已逐级发布预警,明确风力等级和防范要求,某电子公司对台风将至及其强度不存在预见障碍。
案涉脱落构件系标高29.7米的“室外构架”,属建筑物外檐装饰性结构,长期暴露于风雨侵蚀环境,连接稳固性易受自然老化影响。电子公司虽提交了竣工验收证明,但仅能反映厂房交付时的初始状态,不能免除其使用期间的维护责任。其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台风前对该构架进行过专项检查或加固,亦未提交日常维护记录,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其防范准备与13级风力预报所要求的标准存在明显落差,损害结果属于“未克服”而非“不能克服”。法院由此认定,案涉台风不构成不可抗力,电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对于电缆更换费用:电缆系固定敷设的电力设施,布设具有专业性,汽配公司无法预见高空坠物冲击电缆的风险,应由电子公司全额赔偿实际支出32万元。对于停产停业损失:停电5日确对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法院参照其厂房规模、所属行业等情况,酌定支持70万元。对于车辆及挂具损失:汽配公司在台风预警发布后,未将紧邻高层建筑且无防护设施区域内的车辆、挂具等财物转移至安全区域,放任风险发生,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酌情认定电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23000元、挂具损失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赔偿某汽配公司电缆更换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车辆及挂具损失共计104万余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灾害虽不可阻挡,损害却可防可控
不可抗力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配人力不可抗拒的客观风险。但随着气象监测预警体系的日益完善,现代社会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显著提升,极端天气已不再是完全无法预见的“不测风云”。在预警已经发布的情况下,建筑物管理人被赋予了明确的防范义务和应对窗口期。将台风与“不可抗力”简单画等号,实质上是将损害后果静态归因于天灾,变相豁免了自身对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日常管理义务。
同时,风险防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台风预警明确、防范要求具体的情形下,企业和个人对自身贵重财物均负有合理注意义务。
每一场台风过境,都是对建筑物日常管理水平的一次检验。唯有将巡查维护做细做实、将预警响应落到实处,方能切实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筑牢公共安全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来源:2026年8月25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