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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赵某因脑出血、突发意识障碍被丈夫钱某送至市区某医院急诊抢救。当天,医院对赵某进行手术,术后症状好转。半个月后,赵某办理出院,治疗期间共产生医药费80176元,但仅支付了4.6万元,余款34176元在出院当天未能结清。
医院称,赵某办理出院那天下午,与钱某企图逃费出院,被工作人员发现后追回,但二人趁工作人员下班交接时再次逃费出院。此后,医院通过报警、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多次要求赵某支付医药费,但赵某始终未付。医院遂诉至崇川法院,要求赵某支付剩余医药费,并要求丈夫钱某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庭审中,钱某称自己没钱,拒绝付款。
根据医院提供的门(急)诊综合病历、入院记录等证据及所作陈述,可以认定医院与赵某间存在事实上的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赵某作为患者,接受了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于出院当日结清全部医疗费,但其仅支付部分款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医院要求赵某支付剩余医疗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疾病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于维持家庭正常生活、保障配偶健康所必须的支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在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故钱某应对赵某欠付的医疗费用承担共同付款责任。
法官说法:夫妻婚内互为扶养义务人。所谓夫妻扶养义务,不仅包含生活起居的照料、经济收入的扶持,更涵盖一方患病就医、维系身体健康所需的必要支出。夫妻一方为治疗自身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非个人单方支出,而是为保障家庭成员生命健康、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状态所产生的必要合理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夫妻双方均负有清偿义务。夫妻一方切勿以单方不知情、未直接消费等理由推诿责任,而应共同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与担当。在接受医疗服务后,患者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依法足额支付医疗费用,自觉履行民事合同义务,避免因拖欠费用引发民事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2026年8月28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