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新文件
- 2026年 2025年 2024年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1996年 1995年 1994年 1993年 1992年 1991年 1990年 1989年 1988年 1987年 1986年 1985年 1984年 1983年 1982年 1981年 1980年 1964年 1954年
......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特色专栏 > 税收案例 >
特色专栏
税收案例
税政研究:景区免费开放日,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3
此前,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需视同销售服务,并参照正常门票价格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施行后,这些活动不再需要缴税。
曲君宇表示,增值税法将“视同销售”表述优化为“视同应税交易”并调整了具体范围,景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景区举办免费开放日、公益演出、文化体验活动等属于无偿提供服务,不再列入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同时,对于上述无偿提供服务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进行抵扣。
“政策放宽不等于可以滥用。”曲君宇提醒,活动必须是真实、合理的商业行为,不能以“无偿”为名隐瞒实际经济利益,并逃避纳税责任。企业举办相关活动时,务必规范留存活动方案、官方公告、现场影像等佐证材料,确保业务全程有据可查。
——来源:2026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第2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