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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政研究:游览场所内配套项目,应按什么项目申报纳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13
以往,景区内的索道、摆渡车、观光电瓶车、游船等收入,属于税目归属容易出错的事项,部分企业可能按交通运输服务申报,也可能按旅游服务申报。增值税法施行后,这类项目在征税范围相关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标准方面,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同时可享受阶段性优惠,在2027年12月31日前减按1%征收。
曲君宇提醒,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门票免税范围,仅限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也就是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景区运营企业应尽快检查自身的政策适用情况,对以往可能存在的申报错误主动进行更正。对于兼营不同活动的景区,应分别核算各类收入,避免因核算不清导致政策适用错误。
——来源:2026年10月13日,人民日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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