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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周先生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汽车。2022年1月,周先生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某4S出具维修方案:因车辆受损严重,建议整体更换车架,维修费用共计17万余元,其中车架价款9万余元。周先生同意了该维修方案,并将车辆交由某4S维修。
2024年底,周先生欲出售该车,经第三方检测发现车辆右侧B柱存在钣金修复、变形等问题。周先生认为4S店以次充好、以旧冒新,欺诈消费者,故诉至法院,请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判令某4S店按车架款的三倍赔偿27.6万余元。
某4S店辩称,车架为全新,出厂检验合格,周先生全程见证维修过程并对更换车架进行了检查确认;案涉车辆更换车架后又发生两次事故,送修项目涵盖车辆右前门B柱,且车辆一直由周先生使用、保管,其无法核实车架受损是否系周先生在后续使用过程中形成。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车架是否存在以次充好、以旧冒新和严重质量问题,以及某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关于车架质量问题。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车架进行质量鉴定,鉴定意见载明:“右B柱铭牌往下位置与右底边梁结合部区域存在漆膜偏高异常情况,现场刮开漆膜检查,发现车架金属结构变形,存在用腻子进行抹平的情况……右B柱金属结构部件有明显损伤,不符合全新合格车架要求,属产品质量问题。”
关于车架变形对车辆安全性能的影响。鉴定意见分析认为“B柱是车身结构中的关键支撑,兼具稳定车身及侧面碰撞保护作用,对结构刚性与强度要求极高。且案涉B柱损伤正位于下转角应力集中部位,一旦发生碰撞事故,即可能成为薄弱点,系影响车辆使用的安全隐患。”
关于损伤形成时间。经检测发现右前车门为原车状态且漆膜正常无损,依物理常理,足以导致B柱金属结构变形的外力必然先行破坏其外部漆膜层,现外部漆膜完好无损,而内部金属结构却存在变形损伤,可推断该损伤及腻子修复发生在车架交付之前。
某4S店辩称该损伤系周先生后续使用过程中形成,经审查,车辆于2023年3月、2024年8月的两次出险维修,维修内容为车门喷漆、更换轮眉饰条等外观项目,均不涉及B柱结构性损伤区域,且维修费用与修复车架结构性损伤所对应的费用明显不相匹配,故某4S店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法院认定涉案车架在交付前即已存在质量问题,依据《二手车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已经达到事故车的标准。
关于4S店是否构成欺诈。本案中,某4S店负有向周先生交付全新合格车架的义务,但其实际交付的车架右B柱受损变形,存在影响车身结构安全的质量瑕疵。某4S店作为专业汽车销售服务商,在安装、调试及交付前检验环节,理应且有能力发现如此明显的结构性损伤;即便该损伤并非其故意造成,其作为最终交付方和质量控制主体,未作任何说明即以合格品名义交付问题车架,足以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周先生基于对专业经营者的合理信赖,误以为所换车架系全新合格品而接受交付,系因某4S店的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某4S店辩称周先生参与维修过程且使用多年未提出质量异议,但消费者见证维修过程不等于专业检验,不能替代或免除经营者的检验与告知义务。B柱损伤需借助专业仪器检测方能发现,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周先生使用多年未提异议恰恰印证瑕疵之隐蔽,某4S店的抗辩不能成立,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4S店按车架价款92107.76元的三倍赔偿周先生276323.28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其制度目的不仅在于弥补个别消费者的损失,更在于通过惩戒性责任对经营者形成有效威慑,促使其主动提升服务质量与内控标准。机动车维修服务系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经营者一旦在关键构件上“以次充好”,所危及的不仅是驾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构成潜在危险,法律对此类行为予以严厉否定评价。经营者作为合同相对方与质量责任主体,应对交付成果负最终责任,无论瑕疵源自生产、运输还是安装环节,均须先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若瑕疵确系上游配件供应商造成,经营者可在赔付之后另行追偿,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消费者。法官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车辆维修时应注意留存维修清单、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材料;对维修质量存疑时,可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固定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来源:2026年10月19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