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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源于两家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中除了约定租赁期限、费用等事项外,还约定了“如有违约,违约方将承担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等”。履约过程中,两家公司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告公司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判决其向原告公司支付5000元法律代理费。被告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书面约定的“律师费”仅特指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费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收取的代理费不在赔付范围内,一审判决属于扩大解释合同条款,应予纠正,遂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5000元代理费是原告公司因被告公司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产生的真实、必要支出。双方合同及结算单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经济损失,虽未单独列明基层法律服务代理费,但并未限定法律服务主体身份。且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经法定程序取得执业资质,依法具备民事案件代理资格,是我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诉讼代理职能、法律服务属性与执业律师高度一致。合同约定律师费赔付条款的核心初衷,是填补守约方的维权成本、惩戒违约行为,而非对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行限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对合同中的“律师费”作广义合理解释,涵盖所有为维权聘请合法持证法律专业人士产生的合理费用。此外,案涉5000元代理费符合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行业收费标准,无虚高收费、不合理收费情形,依法应当由违约方全额承担。
【法官说法】
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条款具备实质法律效力,绝非无效摆设。在合同约定明确、费用真实发生且标准合理的前提下,守约方主张的维权法律费用,可获得司法支持。合同中“律师费”并非狭义概念,不局限于执业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合规代理案件产生的代理费,属于合法维权成本,违约方不得以代理人身份差异为由拒绝支付。但费用合理性是赔付核心前提,维权过程中主张的法律费用须符合当地行业收费标准,漫天要价、超额收费的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法官提醒,当下商事交易频繁,合同条款的细节直接关乎维权底气与权益保障。经营主体在签订各类合同时,应重视律师费、维权成本赔付等违约条款,完善合同风险兜底约定。
——来源:2026年10月21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