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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如何确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0-31
答疑意见: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也有观点认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我们认为,公司证照的表现形式为有形物,其价值在于代表公司的权利外观,而非财产价值,不完全等同于返还原物纠纷中的“物”。实践中公司证照返还引发的纠纷可能涉及多种原因,比如有的纠纷涉及公司内部治理,本质上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在诉讼主体、诉讼程序、起诉期间、证明责任、诉讼结果归属和判决效力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有的纠纷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属于一般侵权纠纷。归纳而言,确定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规则取决于该类纠纷是否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对于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属于争夺公司控制权情形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外部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证照拒不返还等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的纠纷,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于公司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占有公司证照可能涉及的合同纠纷,则需依法另行确定。
咨询人: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毛玮瑶
答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贾亚奇
——《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三十九批)——立案审判专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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