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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案例
税案研究:加油站有哪些税收风险会触发稽查?税务稽查又是如何取得突破?——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低价售油——未开票收入占比明显偏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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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一起加油站隐匿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检查人员经过核查确认,涉案加油站核查期内共隐匿收入1409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并对该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

 

疑点突出:低价售油为何长亏不倒

2026年3月,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收到上级下发的涉税疑点线索,称辖区内T加油站存在少缴税费违法嫌疑。

收到线索信息后,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随即组织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情况进行分析研判。

T加油站成立于2023年10月,主要从事成品油零售和少量日用消费品零售业务,为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黄某。从经营地址看,该加油站位于当地城乡结合部的城市主干道与国道交会处,该地址车流量较大,对于油品零售经营单位来说,地理位置不错。

检查人员调取该加油站近两年的申报数据进行分析,该加油站年均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左右。但其财务报表信息显示,成立两年多以来,该加油站均处于亏损状态。

随后,检查人员仔细查看了T加油站申报的收入数据和开票情况,发现该加油站申报的未开票收入占开票收入的比例仅有1/5,远低于同期当地类似规模加油站的平均水平。这与当地乘用车成品油消费个人消费者占比较大,多数私家车主和个体运输司机在加油后并不主动索取发票的行业经营状况并不相符。

检查人员接着对该加油站的发票数据进行分析。从开票信息看,T加油站的汽油销售单价长期低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布的成品油零售指导价。以2024年为例,该加油站92号汽油申报均价为5.43元/升,而同期指导价为7.06元/升,差价达1.63元/升。2025年差距进一步扩大,申报均价与指导价差距扩大至2元/升以上。

熟悉成品油零售行业情况的检查人员认为,作为一个新设立的加油站,出于“引流”和吸引顾客等经营需要,在设立初期可能会采取低价促销的经营策略。但T加油站已设立经营了两年多时间,在此期间持续以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价格销售油品,长期保持亏损状态却仍在持续经营,这一行为并不符合行业经营常规。

未开票收入占比畸低;长期低价销售油品、持续亏损但仍然正常运营……综合案头分析发现的各项异常信息,检查人员认为该加油站具有隐匿收入、逃避缴纳税费嫌疑。于是,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对T加油站立案检查。

 

线索突现:液位仪数据打开突破口

为了迅速获取有关线索证据,检查组决定首先对T加油站实施突击检查。

到达T加油站经营现场后,检查组依法向该加油站经营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近2年经营期内完整的销售台账、账簿凭证、油品购进明细等涉税资料。

T加油站负责人黄某对核查工作表现得很配合,积极安排工作人员翻找和整理资料,向检查人员提供了装订规整的全套销售台账,以及账簿凭证、各期纳税申报数据等明细材料,并且主动向检查人员出示了日常经营用于收款的POS机账号。

检查人员对该加油站提供的所有纸质资料和电子台账等逐一进行仔细查阅,发现所有核算资料记载的明细信息与其申报数据完全匹配,并无异常。此外,黄某提供的POS机收款账号,经核实其绑定的账户也确为该加油站的银行对公账户,并无其他个人账户与该POS机收款有关联。

针对检查人员提出的该加油站油品售价较低、未开票收入较少等问题,黄某表示,加油站行业竞争较为激烈,T加油站设立时间较短,想尽快在当地建立一定知名度吸引消费者前来加油,因此采取了让渡利润降价促销的经营策略,由于目前还没有达到预期的“创牌”目标,所以油品低价促销活动还在继续,以后逐渐会恢复价格。

对于未开票收入占比过低问题,黄某称,这是由于日常到加油站加油消费的用户基本上都要求开具发票,只有少数用户不开票,故此加油站申报的未开票收入不多。T加油站从开业之初就确立了规范经营的原则,以往所有收入,都已如实进行了纳税申报,不存在问题。

在一部分检查人员核查分析T加油站账簿资料的同时,核查组的另外几位检查人员,则对该加油站的加油机、储油罐等核心经营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

检查人员逐台核对设备数据后发现,该加油站内所有加油机内部存储的历史销售油品数据均已清零,仅部分机器中存有最近1周的加油数据。在此情况下,通过调取加油设备中的信息数据,以此分析核实该加油站的实际销售和收入情况——这条核查路径已然走不通。

虽然核查遇阻,但检查人员并未轻易放弃。他们对加油站储油罐配套的可记录油品进出数据的智能液位仪进行了仔细核查,发现智能液位仪中储存的大量油品历史进出数据保存完好,未被删除。检查人员眼前一亮,迅速对相关数据证据进行了提取和固定。

 

进销核验:真实收入浮出水面

现场核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汇总了T加油站成立至现场核查时的全部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按照加油站购进油品型号分类对购进数量进行统计,并与其储油罐中的储油历史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发现两者数据并无较大偏差,这证实检查人员在该加油站现场采集的储油罐液位仪的历史进油数据真实可信。

随后,检查人员对T加油站储油罐的油品最大存储量、历史进油量、出油量,以及油品库存量等数据进行了交叉比对分析,计算出核查期内该加油站的油品销售总量,并与其申报的油品销售总量数据进行了比对,发现差额高达220万升!若结合该加油站同期对外宣传的促销均价测算,核查期内,该加油站可能存在上千万元的销售收入隐匿未申报。

为了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条,确认T加油站隐匿收入、虚假申报的违法事实,核查组决定实施资金流调查。

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核查期内T加油站的对公银行账户流水、加油站负责人黄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等数据,并进行了仔细梳理比对和分析。

他们发现,T加油站对公账户收取的销售款数额,与该加油站申报的收入相符,但其并非核查期内该加油站全部油品销售款项。在核查加油站负责人黄某关联第三方收款软件的个人银行账户时,检查人员发现,该账户曾收到大量个人账户支付的金额200多元—500多元不等的款项,其特征与加油站零售油品收款特征相符。随后,检查人员抽选部分付款账户的持有人进行重点调查,证实其向黄某支付的款项均为在T加油站加油后支付的加油款。

检查人员对核查期内黄某个人账户汇入的大量小额资金进行汇总统计,累计金额达1409万元。这些款项,按照该加油站的销售价格换算成油品数量后,与之前核查发现的该加油站未申报油品销售量高度吻合。这些售油款,T加油站既未计入账簿资料,也未依法进行申报纳税。

完成核查取证工作后,检查组再次约谈了黄某。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各项证据,黄某无法自圆其说,只得承认了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售油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的违法事实。针对T加油站违法事实,泰安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将T加油站行为定性为偷税,作出补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

 

 

——摘自:2026年11月3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该企业的上游供货单位,是否涉消费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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