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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市市区,主营业务为消费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2026年11月,M公司线下聘请自然人张某(非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提供品牌标志设计服务,双方签订设计服务合同,约定含增值税设计费共计20200元,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张某于当月完成全部设计交付,M公司尚未支付价款,张某亦未申请代开发票。假设张某该月仅发生此一笔业务。在这一情形下,M公司需要代扣代缴张某应缴的增值税。
【政策】
要搞清楚M公司如何代扣代缴张某应缴的增值税,先得搞清楚相关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扣缴办法》)进一步将“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界定为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七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以下简称《注释》)执行。
《注释》明确,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文字、语言、图画、声音、视觉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张某提供的品牌标志设计服务,属于平面设计范畴,归入七类服务中的“设计服务”。张某为境内自然人,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且不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符合《扣缴办法》相关要求。张某本次设计服务含税金额为20200元,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换算后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超过按次纳税起征点1000元,应当缴纳增值税。
M公司作为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根据《扣缴办法》第三条,张某向M公司提供的该笔设计服务属于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M公司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并办理申报。《扣缴办法》第四条明确,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需要扣税”与“是否需要申报”是两码事。根据《扣缴办法》第六条,即使当次(日)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适用免税政策或无需代扣,扣缴义务人仍须办理申报。
《申报表》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有关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9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启用《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申报表》主要填写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情况,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增值税税款计算、附加税费、备注五类共14列,以及声明、经办人信息及代理机构信息、税务机关受理信息等。M公司财务人员在填表时,应先填基础信息和应税交易信息,锁定“谁、什么时候、什么服务”,再依次进入增值税税款和附加税费的计算。
第一类,基础信息(第1列—第4列)。这组信息由自然人本人提供,扣缴义务人不得擅自更改。扣缴义务人如果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而自然人拒绝修改的,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M公司为例,具体填写时,第1列“序号”填“1”;第2列“姓名”填“张某”;第3列“身份证件类型”填“居民身份证”;第4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张某居民身份证上载明的证件号码。
第二类,应税交易信息(第5列—第6列)。第5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填写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扣缴义务人如果与同一自然人在多日发生应税交易的,应按不同日期分行填写。本案例为单笔交易,填2026年11月实际完成设计服务的日期即可。第6列“应税交易项目”填写具体应税交易项目,M公司填“设计服务”。与同一自然人发生多项应税交易的,应按不同应税交易项目分行填写。
第三类,增值税税款计算(第7列—第12列)。由于本案例中张某尚未申请代开发票,第7列“是否已代开发票”填“否”。需要提醒的是,该列为关键控制列,填“是”的,第9列—第13列无需填写;填“否”的,须完整填写税款计算和附加税费信息。
第8列“销售额”填“20000.00”。本案例含税设计费20200元,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规定征收率),规定征收率为1%,故销售额=20200÷(1+1%)=20000(元)。
第9列“规定征收率(%)”填“1”。根据10号公告,2026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张某适用该政策,实际执行征收率为1%,故填“1”。系统如自动带出相关数据,以系统带出结果为准;需手工填写的,按本口径填写。
第10列“增值税减免性质代码”填“01011608”。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
第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填“400.00”。减征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20000×2%=400(元)。
第12列“应扣缴增值税”填“200.00”。根据第8列“销售额”、第9列“规定征收率(%)”、第11列“增值税减免税额”计算填写。
第四类,附加税费(第13列)。第13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填“7.00”。该列数据不在《申报表》中直接计算,而是先填《附列资料》,再将附列资料第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回填至此。
第五类,备注(第14列)。本案例无特别说明情况,第14列“备注”不填。
《附列资料》填写
《附列资料》主要填写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扣缴申报明细,表内项目包括基础信息、应税交易信息、计税(费)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七类共19列。需要说明的是,两表之间有五组勾稽字段——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应税交易项目,在《申报表》和《附列资料》中必须完全一致,这是确保申报数据逻辑正确的基础。
第一类,基础信息(第1列—第3列)。第1列“序号”填“1”,第2列“姓名”填“张某”,第3列“身份证件号码”填张某的身份证号。
第二类,应税交易信息(第4列—第5列)。第4列“扣缴义务发生日期”填2026年11月实际完成设计服务的日期,第5列“应税交易项目”填“设计服务”。
第三类,计税(费)依据(第6列)。第6列“应扣缴增值税”填“200.00”,本列与《申报表》第12列“应扣缴增值税”保持一致,作为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
第四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第7列—第10列)。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M公司位于市区,适用7%的税率,第7列“税率(%)”填“7”。第8列“减免性质代码”填“07049901”,这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性质代码。张某享受“六税两费”减征政策,减免税额200×7%×50%=7(元),因此第9列“减免税额”填“7.00”。应扣缴税额=200×7%-7=7(元),第10列“应扣缴税额”填“7.00”。
第五类,教育费附加(第11列—第14列)。第11列“费率(%)”填“3”。第12列“减免性质代码”填“61042802”,这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张某当月仅发生此一笔业务,累计不含税销售额为20000元,未超过1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减免费额200×3%=6(元),第13列“减免费额”填“6.00”。教育费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费率-减免费额=200×3%-6=0(元),第14列“应扣缴费额”填“0.00”。
第六类,地方教育附加(第15列—第18列)。第15列“费率(%)”填“2”。第16列“减免性质代码”填“99042802”,这是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张某当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免费额200×2%=4(元),第17列“减免费额”填“4.00”。地方教育附加应扣缴费额=应扣缴增值税×费率-减免费额=200×2%-4=0(元),第18列“应扣缴费额”填“0.00”。
第七类,合计(第19列)。第19列“应扣缴附加税费合计”的计算公式为:第10列+第14列+第18列=7+0+0=7(元),第19列填“7.00”。
——来源:2026年11月6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
【思考】
个税,如何扣缴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