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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经营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一)征税范围
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目)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目)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目)
附注1: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
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第三条)
附注2:个人或合伙吸储放贷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或者几个人合伙对外吸收存款、放出贷款,从中获取贷款利息的差额利润,这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在这种行为被有关部门取缔之前,为了防止其蔓延和调节个人收入,现明确:对个人或个人打伙取得的吸存放贷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将资金提供上述人员放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集资利息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利息所得支付者代扣代缴。
附注3: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经营所得的不征税范围
1.种植、养殖、饲养、捕捞所得
(1)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2)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青苗补偿费收入
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