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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征税范围与税目——(2)税目——(6)利息股息红利:企业为股东个人买车,未办房产证的退房补偿款,供销社、信用社的股息红利;储蓄存款利息另行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一)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
(二)退房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情况下,按照与房地产公司约定条件(如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进行限制)在一定时期后无条件退房而取得的补偿款,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补偿款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三)基层供销社(信用社)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报请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税字[1994]20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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