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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5)财产转让所得——(2)具体规定——(6)收回转让股权(原转让行为已完成的退回,新的转让行为;原转让未完成的解除,不征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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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一)原转让行为已完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国税函[2005]130第一条)

(二)原转让行为未完成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5]130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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