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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卷 应纳税所得额——(6)股息红利偶然所得——(5)偶然所得——(7)对外担保收入:按偶然所得计税;人寿未出险利息:废止征税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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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

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税函发[1998]546第二条)

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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