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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有关问题
第一节 扣除比例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第一款)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一条第二款)
一、限额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第五条第二款)
二、全额扣除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一)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财税〔2017〕60号第三条第三款)
(二)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一款)
本通知所称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是指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场所。
(财税〔2000〕21号第一条第二款)
(三)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自2000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财税[2000]97号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财税[2000]97号第三条)
(五)防疫捐赠
参见企业所得税
附注:同时发生限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扣除次序
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个人同时发生按百分之三十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自行选择扣除次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