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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二、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
(一)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一项)
(二)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二项)
(三)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三项)
附注: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0号]第二条第(九)中第一,二项规定,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关于上述规定中的"直接派往"应如何解释及联合国组织的范围应如何界定问题,部分地区多次询问.现明确如下:
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直接派往"是指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的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支付该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报酬.该外国专家办理上述免税时,应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支付,负担的证明。
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等。
除上述由世界银行或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以外,其他外国专家从事与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有关的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均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四项)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我国的建设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取得的工资,生活津贴,不论是我方支付或外国支付,均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一条)
(五)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五项)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二条)
(六)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六项)
外国来华文教专家,在我国服务期间,由我方发工资,薪金,并对其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实行免费"三包",可只就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我方免费提供的住房,使用汽车,医疗,可免予计算纳税。
(财税字[1980]189号第二条)
(七)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九)款第七项)
(八)《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应依《协定》的约定,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