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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免税项目
一、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附注: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第三款)
二、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2〕40号第一条)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财税〔2012〕40号第二条)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四、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附注:退役士兵退役金和经济补助
对退役士兵按照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1〕109号第一条)
本通知自 2011年11月l日起执行。
(财税〔2011〕109号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