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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发文日期: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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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2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超豪华小汽车,应按月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规定,202181日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纳税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应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对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内容核对无误后,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纳税人。

      对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时限备案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四、备案的汽车销售合同中的“购车人、厂牌型号”等内容,应与纳税人交付实物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厂牌型号”栏目内容对应一致。不一致的,应当缴纳零售环节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附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第二条规定,202151日起海南、陕西、大连和厦门开展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试点,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件4-10),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暂停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规定,202181日起,本文第二条及附件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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