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您当前所在位置: 主页 > > >
 
第8卷 征收管理——(2)纳税年度:一般情况;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清算期间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字体:    打印本页

 

第二节  纳税年度

一、一般情况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二、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三、清算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欢迎登陆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公网安备32100302011227 苏ICP备200224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