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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 征收管理——(3)居民企业的预缴、汇缴与非居民企业的扣缴——(1)预缴——(1)总体规定:预缴期间;预缴方法;申报期限;预缴税款占比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2
预缴
一、预缴期间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附注: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三条)
二、预缴方法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
附注:重点税源企业
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
三、申报期限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附注:预缴税款占比
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国税函[2009]34号第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
(国税函[2009]34号第二条)
4.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税函[2009]34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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