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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卷 发票登记、变更、保管、销毁与查询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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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登记、变更、保管、丢失、销毁与查询

 

一、登记、报告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七条)

二、变更、缴销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第二十八条)

三、保管、销毁

(一)普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第二十九条)

(二)专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四、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普票丢失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2第三十一条)

(二)专票丢失

1.丢失进项发票
(1)丢失两联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解读第五条)

(2)丢失一联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第二款]

 

2.丢失销售发票
(1)已开具发票

重新打印?

(2)未开具发票

 

(三)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

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国税函[2006]227号第一条)

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

国税函[2006]227第二条)

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国税函[2006]227第三条)

五、发票真伪查询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一)鉴定机关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2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附件2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二)查询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税务总局决定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通过网页浏览器首次登录平台时,应下载安装根证书文件,查看平台提供的发票查验操作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

附注: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税总函〔2019〕223号第三条)

 

(三)查询期限

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税总函〔2019〕223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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