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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总则——(12)检举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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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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