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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税务管理——(1)税务登记——(7)法律责任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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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法律责任

一、不办理登记

(一)纳税人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条)

(二)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二条)

二、虚假登记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第四十一条)

三、拒不接受税务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第四十三条)

四、税务人员违法登记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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