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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章 税控器具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第 节 推广税控收款机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国家财力不断壮大,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逃税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适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推行范围和方法
(一)推广范围
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推行适用行业及“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
(国税发〔2004〕44号第一条第一款)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用户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发[2004]110号第二条第一款)
从事商业零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商业零售企业以外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
(国税发[2004]110号第二条第二款)
(二)推广方法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实施。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经济发达地区3年左右、其他地区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税发〔2004〕44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生产和市场准入
(一)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税控收款机生产实行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并在《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增列税控收款机。国家质检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依据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检测设备以及管理体系必须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其产品必须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国家标准(GB 18240)的要求。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生产资质条件
提出申请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资质条件:
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注册资金必须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3.具备自主研发、规模生产能力和可靠的销售服务网络;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
4.具备合理的专业人员构成,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对提出申请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三)许可申请
通过资质审查的企业向国家质检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的申请,国家质检部门依据《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生产条件审查、产品质量检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证书。获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定期公布。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产品序列号管理
税控收款机实施产品序列号管理,并按一机一号进行设置和标识。具体管理办法由信息产业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四款)
1.序列号管理方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产品序列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6〕616号)的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采用序列号管理方式,序列号由信息产业部发放。
(国税函〔2007〕1049号第一条第一款)
根据序列号管理的相关要求,为了保证安全,税务总局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对税控收款机序列号进行了相应管理。税控收款机序列号经税务总局发行系统初始化后方可正常使用,非法的税控机具序列号无法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使用。
(国税函〔2007〕1049号第一条第二款)
2.序列号信息的报送
为保证各地顺利推行税控收款机,已完成招标的省、市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在本地区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提前申请获得合法的税控收款机序列号,并向税务总局正式报送有关序列号资料,便于税务总局开展序列号相关初始化工作。
(国税函〔2007〕1049号第二条第一款)
第一次报送序列号时,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应附上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国税函〔2007〕1049号第二条第二款)
(五)标牌内容
税控收款机产品标牌应标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序列等标记及出厂日期等内容。
(国税发〔2004〕44号第二条第五款)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
(一)招投标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中标的生产企业的数量应不少于5家,不多于10家。具体招标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各省、市的招标结果应当公告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一款)
(二)销售方式
企业产品的销售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生产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也可以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质量保证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在投标文件中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售后服务要求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应在接到用户通知后24小时以内完成维修。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三项)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国税发〔2004〕44号第三条第四款第四项)
四、使用管理
(一)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一)项范围内确定的用户,应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在用的收款机和非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首先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的可以进行税控功能的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可采取逐步更换的方式加以解决。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二款)
(三)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由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实施税控初始化。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三款)
(四)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严禁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四款)
(五)税控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五款)
(六)用户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税控收款机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六款)
(七)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七款)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八款第一项)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八款第二项)
3.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八款第三项)
4.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八款第四项)
(九)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九款)
(十)用户应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国税发〔2004〕44号第四条第十款)
五、优惠政策
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国家将对税控收款机的购置使用者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索取发票的消费者实行发票有奖办法,所需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二款)
以上两项具体政策和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国税发〔2004〕44号第五条第三款)
六、职责分工和监督检查
(一)各级税务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推广使用工作。
(国税发〔2004〕44号第六条第一款)
(二)质检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国税发〔2004〕44号第六条第二款)
(三)信息产业部门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国税发〔2004〕44号第六条第三款)
(四)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接受税务、质检、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国税发〔2004〕44号第六条第四款)
七、推行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组成由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出本地区的具体的实施方案,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区的推行工作。
(国税发〔2004〕44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广泛开展宣传。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举措。同时,推行税控收款机又是一项复杂的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的利益,也涉及到纳税人的利益。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行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国税发〔2004〕44号第七条第二款)
(三)密切部门协作。
税务、质检、信息产业、财政等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明确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及时研究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特别是对于在用非税控机器的改造,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妥善加以解决。
(国税发〔2004〕44号第七条第三款)
(四)加强反馈与监督。
各地的实施方案及推行工作情况,应定期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人员的教育和执法监督工作,各级监察部门也要同时加强监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乱纪者,要严格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国税发〔2004〕44号第七条第四款)
第 节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税函[2008]690号第一条)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国税函[2008]690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国税函[2008]690号第二条第二款)
三、关于一户多机问题
关于一户多机用户在抄报数据时需携带多张用户卡的问题,由于目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属于单机版,不具有通过网络分发发票的功能,只能通过用户卡传递发票发售信息,因此,目前单机版税控收款机无法解决一户多机纳税人使用多张卡的问题。待大商场税控改造标准出台后,这一问题可得到解决。
(国税函[2008]690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关于网上抄报数据问题
关于通过网上抄报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问题,税务总局目前正与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网上报送数据和回传监控信息的解决方案,并已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待有关事项明确后另行规定。
(国税函[2008]690号第四条)
第 节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总局组织开发了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根据税收征管职责分工,对照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内容,制定业务操作规程如下:
一、安装及初始化
(一)系统安装
技术部门根据本单位征管数据集中的情况,安装部署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国税系统必须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地税系统尽量采用省级集中方式部署,网络条件差的区县可采用单机版。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一条第一款)
(二)初始化代码设置
在已推行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税务机构代码设置、发票代码设置、街道乡镇代码设置、用户设置、征收代码设置、征收品目设置、登记注册类型代码设置、行业代码设置等应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入,确保与综合征管软件中有关代码设置保持一致;凡自行开发的征管软件具备数据连接条件的,也可以由征管系统通过数据接。传递有关初始化代码信息;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单位,以上代码可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录入。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一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代码,应按照总局税务机关代码规范在税务机关代码信息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http//130.9.1.91)中上报的代码设置。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一条第二款)
二、用户注册登记管理工作流程
(一)用户注册登记工作流程
根据有关规定,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各省级政府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统一组织选型招标,用户(纳税人)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品牌和机型,由特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安装和初始化。
1.税务机关制定推行计划,下达有关通知
(1)税务机关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控收款机推行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本辖区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填写《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附表一),报局领导审批。
(2)各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局领导审批的《应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名单》下达《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附表二),并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附表三)给相关纳税人。同时向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附表四)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2.纳税人购买税控收款机
(1)纳税人在收到《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在中标产品范围内,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税控机型。
(2)税控收款机售后服务单位对纳税人进行使用操作的培训,并负责安装调试好机器,在《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中填写有关内容。一机多用户时还应登记子用户情况。机器安装人员在填写登记表时应认真核对“机器编号”和“用户卡编号”,保证填写正确。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重新进行票种核定和对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进行确认
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必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使用税控发票。同时,税务机关须对税控收款机用户的最高开票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发票累计金额限额)和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类型、数据报送期限、数据报送有效期进行审批确认。因此需要进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第一次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与票种核定同时进行,以后如需变更则单独进行申请审批)。
(1)票种核定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d.《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原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位将核批的发票名称、种类、购票数量、购票方式等内容打印在《发票领购薄》上,登记《发票领购簿》号码,送达纳税人。
对新办纳税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再办理税控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目)
(2)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确认流程
①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同时出示和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a.《税务登记证》(副本);
b.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c.《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d.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证件。
②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位将纳税人提交的上述资料移送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③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转交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
④发票综合管理岗审查后,转交主管局长审批。
⑤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⑥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对于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开票累计金额限额≤单张开票最高限额×发票最高持有量(份);
退票累计金额限额≤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因税控纸质发票无版别限制,故税控发票开票金额限额的设定作用等同于原手工发票版别设定,它由税务机关管理人员根据管理需要结合纳税评估来设定控制,其设定原则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开票需求,可对单张开票最高限额适当从宽,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纳税人月最高销售(营业)收入的一倍,退票累计金额限额一般不超过开票累计金额限额的50%。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
4.纳税人办理以上事项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税务机关实施税控初始化
(1)纳税人在办理以上事项后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完整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经批准的《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和《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审批表》、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卡和税控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领票用的发票购领薄等)到主管税务机关注册登记并实施税控初始化,只有经过初始化并写入购票信息后税控收款机才能正常使用。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目)
(2)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收到纳税人的上述资料后,应进行审核,资料不全、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以及“机器编号”和“用户卡”填写错误的,退还纳税人补充更正,审核无误的则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登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对税控卡和用户卡的初始化信息写卡,完成对税控收款机的初始化操作。
软件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岗进入用户注册登记菜单,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如已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自动调出已导入的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登记信息、票种核定信息,并对其他信息(包括最高开票限额、税控机税控卡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进行手工补录;如未和征管软件进行接口,则需手工录入以上所有信息。录入所有信息后,进行初始化信息写卡操作,系统将有关信息(包括税务登记信息、税种税目信息、发票核准信息、税控收款机税控卡信息、用户卡信息、子用户信息)写入税控卡和用户卡。
完成初始化操作后,纳税人还应继续办理购票手续。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目)
(二)注册登记变更工作流程
1.基础信息变更
税控收款机用户基础信息(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票种核定等内容)变更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信息申请,按税务机关要求附报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变更信息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在征管软件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通过数据接口将变更后的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未实现数据接口的,应当将变更信息分别录入征管软件和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
属于应写卡项目的变更信息,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2.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安装信息变更时(包括税控机、卡、子用户增加或减少等),用户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证明,再次领取《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表》,交安装人员重新填写变更的税控机卡信息后,再报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后进行审核录入,并在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中对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写卡操作。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三)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管理工作流程
用户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中任一项发生丢失(被盗)、损毁等情况时,都须在24小时内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交《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报告》(附表五)。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转办税服务厅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丢失(被盗)、损毁情况。
对于用户卡丢失(被盗)、损毁的,纳税人应购买新的用户卡并由税务机关发行后使用;对于税控卡丢失(被盗)、损毁的,先由税务机关使用税务管理卡读取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再对纳税人购买的新税控卡进行发行;对于收款机主机或主机与税控卡、用户卡一起丢失(被盗)、损毁的,税务机关应先对纳税人未抄报的经营收入进行核定,再对纳税人重新购置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进行登记发行。对发生纳税人在领回用户卡及发票途中将用户卡丢失的,在办理补卡的同时,重新录入已领购的发票信息。
对发生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丢失(被盗)的,在按上述程序办理完毕后,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岗位应当将丢失(被盗)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对发票发生丢失(被盗)的,在办理丢失(被盗)发票有关报失手续的同时,将丢失(被盗)发票的号码列入黑名单。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三款)
(四)税控收款机流失管理工作流程
出现税控收款机用户失踪、发票流失等情况时,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核实后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表》(附表六),转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录入相关信息,完成税控收款机、税控卡、用户卡流失登记,并将有关信息列入黑名单。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四款)
(五)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按照规定不再使用税控收款机或税控收款机使用年限到期需要更新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表》(附表七)。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该用户的税控发票缴销、税控数据报送、税款清算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对于税控发票已缴销、税控数据已报送、税款已结清的用户,由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管理岗位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IC卡(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五款)
(六)税控收款机用户注销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税控收款机用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先完成税控收款机注销管理工作流程,再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二条第六款)
三、购票、写卡管理与发票购领缴销工作流程
(一)发票发售及写卡工作流程
1.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示和提供以下证件、资料,申请领购发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表》;
(3)《发票领购薄》;
(4)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5)购票人员身份证件。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缴销岗审核纳税人填写的《发票领购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即手续完备,购票类别和票种核定一致,新购票量与在用票量之和不超过最高持票量等),在征管软件中发售发票,并通过数据接口将购票信息导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由管理系统写入用户卡;未实现数据接口的,先在征管软件中发售(或手工发售),然后将发售信息录入税控收款机后台管理系统再写入用户卡。不符合条件的,将《发票领购申请表》退还纳税人,不得发售发票。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月中购买发票工作流程
纳税人月中需购买发票,凡不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用户卡上发票相关数据继续累加,系统不做清零解锁。但是,新购发票数量及未报验发票之和超过纳税人票种核定最高用量的,必须先缴销原已开未报验发票或按程序重新进行纳税人票种核定(增加发票最高持有量),然后再办理新的发票领购手续。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二款)
(三)发票使用情况报验(发票缴销)工作流程
税控发票实行电子缴销(查验发票使用情况电子信息),不需查验纸质发票存根联。
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或在发票使用期限届满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位领取和填写《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已存储发票使用信息的用户卡;
3.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
4.作废发票和开具退票的依据;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缴销岗应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中读取用户卡中的发票使用数据,并与《纳税人发票使用情况报验申请表》及单卷发票使用汇总表核对无误后,在征管软件中发票验旧模块中进行登记录入,或通过数据接口将发票使用信息从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导入征管软件中;如发现违章行为,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国税发[2005]126号第三条第三款)
四、税控数据接收处理工作流程
(一)税控数据接收流程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指定数据报送时间内(即每月征收期),使用用户卡在税控收款机中抄报上月开票情况。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岗受理纳税提交的用户卡(或存储开票信息的其他存储介质,也可通过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用户卡的税控数据(即税控发票开具信息,根据不同税种、税目和税率分别采集),并通过数据接口传输到征管软件,以实行票表比对。
(国税发[2005]126号第四条第一款)
(二)票表比对流程
申报征收岗在征管软件中进行票表比对。在纳税申报环节,根据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等征收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问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对比,并对审核情况进行处理。具体流程包括:纳税申报表数据和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采集;增值税、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比对;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
对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回写监控信息:将发票累计开具额清零,延长开票截止日期,防止机器锁死)。
对票表比对不符的,不得进行清零解锁操作,并转交异常情况处理岗处理。异常情况处理岗对发生异常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技术部门进行处理;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将纳税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除上述两种原因外造成票表比对不符的,由异常情况处理岗先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再交复核岗。复核岗审核后,移交税源管理部门(或纳税评估部门)进行处理,对需要立案查处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对有问题的纳税户,税源管理部门审查后做出限量发售(即在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发票的决定,通知发票发售岗位采取限量发售多次供应的方式发售发票;再通知纳税申报岗位对税控收款机用户卡进行清零解锁操作。纳税人继续办理购票手续。(票表比对具体管理办法由总局另行规定)
征管软件未实现票表比对功能的地区可实行手工比对。
(国税发[2005]126号第四条第二款)
五、税务管理卡的使用工作流程
税务管理卡的使用管理由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分别管理。
(一)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工作流程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从上级部门取得已灌装发行的税务管理卡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录入税务管理卡号信息,进行税务管理卡入库登记,并负责保管好税务管理卡实物。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税务管理卡发放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由于工作需要(下户实施税控明细数据检查和为用户修正税控收款机时钟)而需使用税务管理卡时,由申请部门填写《税务管理卡领用申请表》(附表八),经局领导批准后,由税务管理卡管理岗登记录入申请内容,发放税务管理卡。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五条第二款)
(三)税务管理卡数据接收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检查人员使用税务管理卡,对指定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修正时钟或取得明细数据后,将卡交税务管理卡管理岗,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读取明细数据。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五条第三款)
(四)税务管理卡回收工作流程
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申请的税务管理卡使用完毕后,应将税务管理卡交还税务管理卡管理岗,进行回收登记,清除卡内申请信息,以备下次使用。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五条第四款)
(五)税务管理卡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税务管理卡发生丢失、损毁、被盗而不能继续使用的,由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税务管理卡注销申请,税源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的税务管理卡管理岗进行注销登记。
(国税发[2005]126号第五条第五款)
第 节 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
具体详见:《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略。
附注:加强加油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
从文到之日起,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加油站一律取消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改按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或核定征收。具体控管办法(如油罐、加油机加铅封)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税发[1998]100号第一条)
第 节 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
具体详见:《关于实施加油站税控初始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4号),略。
第 节 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
具体详见:《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