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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 税务管理——(3)纳税申报——(1)总体规定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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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纳税申报的一般规定

一、总体规定

(一)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

(一)邮寄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数据电文申报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与数据电文相对应的纸质申报资料的报送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国税发[2003]47号第四条)

附注: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及完善网上办税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税务总局编制了《财务报表数据转换参考标准v1.0》(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参考标准》包括公用参考数据标准、按会计制度分列的34个参考数据标准以及安全要求(详见附件)。

税总发〔2018〕32号第一条)

(2)各省税务机关应当遵照《参考标准》,升级完善网上办税系统,制定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对接的接口规范并开放接口,实现网上办税系统与企业财务软件的对接,支持自动计算应报税税额功能和更正申报表功能,支持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与纳税申报财务报表数据格式之间的自动转换(经参数配置),实现申报表、财务报表联网报送,缩短企业的纳税申报时间

税总发〔2018〕32号第二条)

三、申报要求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一)申报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二)附报资料

1.纳税申报附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四款)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五款)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六款)

2.扣缴申报附报资料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附注: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这里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在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视同申报;“简并征期”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三条)

四、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附注:不可抗力的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五、更正申报

实行纳税人网上自主更正申报。2018年底前,试点单位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数据可进行网上自主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2019年底前,全国实现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对各税种申报数据均可进行网上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服务厅次数,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税总函〔2018〕461号第六条

 

 

第二节  邮寄申报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及邮政部颁布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处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本办法.

国税发[1997]147第一条)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二、邮寄内容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税发[1997]147第二条)

三、办理程序

(一)纳税人交寄

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求填写各类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可以根据约定时间由邮政人员上门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

国税发[1997]14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无论是邮政人员上门收寄,还是由纳税人到邮政部门办理交寄,邮政部门均应向纳税人开具收据.该收据作为邮寄申报的凭据,备以查核.

国税发[1997]147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附注1: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确认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日戳日期为准.

国税发[1997]147第五条)

附注2:专用信封

邮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与同级税务机关共同指定印刷厂承印,并负责监制;由各地(市),州,盟税务局按照邮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式样(附后)印制;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国税发[1997]147第六条)

 (二)邮政投递

邮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参照同城特快邮件方式交寄,封发处理,按照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时限投递,保证传递服务质量.具体投递频次,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税务部门协商确定.业务量,业务收入统计按照同城特快业务现行规定办理.

国税发[1997]147第三条第二款)

 (三)税务接收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指定人员统一接收,处理邮政部门送达的纳税申报邮件.

国税发[1997]147号第三条第四款)

四、邮资

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件收费,每件中准价为8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中准价为基础上下浮动30%.价格确定后,须报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国税发[1997]147第四条第一款)

邮件资费的收取方式及相关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和邮政部门协商确定.

国税发[1997]147第四条第二款)

五、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国税发[1997]147第八条)

六、其他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邮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邮政管理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国税发[1997]147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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