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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税额核定
(一)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关于核定应纳税款的规定,用于适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核定征收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制定。
(国税发[2003]47号第十四条)
附注:个体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
具体详见:0.1税收征管法规汇编(第3卷 税款征收——(2)税额核定——(2)个体定额核定)
(二)核定的情形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核定的程序和方法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四)纳税人的异议及调整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